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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立長榮高級中學「國中部平板電腦」使用規範

 

私立長榮高級中學「國中部平板電腦」使用規範

 

 

係指為本校教師教學或學生行動學習所使用之平板電腦。

使用規範:

全部設備悉依財產管理辦法建檔列管,提供本校任課教師於在校期間之教學活動相關業務使用,以閱讀電子書、網路學習、從事學術研究……等為原則不得其他用途使用。

 

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,非資訊相關人員請勿自行拆裝任何硬體周邊設備

請保管好所有設備,使用時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時,請通知圖書館設備組處理,經由校方資訊專業人員檢視後,判定非個人因素導致系統無法運作時,由校方向原廠商申請維護及系統軟體之重新安裝。

平板電腦系統不斷地推陳出新,請勿自行更新軟(韌)體或破解,以免造成損毀,若於借出期間擅自更換或破解,除須自負版權責任,並於歸還時恢復原有的作業系統。

平板電腦屬於學校財產,學生將其個人所有資料放置於本校資訊設備上,須自行備份。如因意外導致資料毀損或遺失,學校不負相關責任,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。

進入網際網路時須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,並不得從事不當行為。

該設備經由借用者使用時,倘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牴觸時,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

借用及歸還方式: 所有設備「師借師還」,且為同一位教師。借用時請當面清點設備機型與配件是否完善。歸還時還原成出借狀態,由圖書館設備組現場點收完畢。若有損壞或遺失時,借用者需負賠償之責。如遇財產盤點或審計抽驗等因素,均須立即配合返還:

目前僅有當天()借還/短期借用:教學使用前三天務必填寫借用申請單。使用於教學現場或班級行動學習之用。須於當日下午 5 點前歸還至圖書館設備組。

 

防疫不停學期間平板借用申請說明

若您無法取得相關上網設備,可向本校申請借用平板1台。但因現可運用的平板數量有限,無法滿足所有同學的需求,我們仍將審視個案申請狀況,優先分配給學校已造冊之弱勢學生(中低收入等狀況較為特殊的同學)。若您手邊已有可使用的上網設備,或可向親朋好友借用,則請將借用機會讓給真正需要的同學。

 

當您提出申請,代表您已接受以下條件...

 

(1)、已取得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,並簽署同意書(請先填妥,在到校領取設備時一併交給工作人員。若列印有困難,可至學校填寫)

(2)、借用期間,自您取得平板電腦之日起,至110530(週日)止,並於110531日上學即歸還圖書室。

(3)、借用期間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,妥善使用及保管、維護借用設備,並只使用於學習目的,不作其他用途。

若於借用期間因可歸責於您的事由,致設備毀損滅失,家長(法定代理人)同意負連帶賠償責任(支付修復的必要費用。若無法修復,則賠償設備原價)

 

一、本校行動載具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當宣布停課,如學生家中無相關資訊設備需借用時,請由家

       長或由代領人至本校「教務處」領取借用單登記,並請家長或代領人現場簽名。

 

二、每次每位學生限借用1「台」為原則,歸還時包含相關配件(:充電線、皮套等亦同時歸還)

 

三、借用時間以居家防疫10天為單位,若因疫情延燒該班或該生仍無法復課時,得延長借用時間,日期

       視疫情狀況公告於校網彈性調整。

 

四、行動載具應用於學生在家學習用途,使用後請記得充電,以利下次課堂使用。行動載具不可使用於

       線上遊戲、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。

 

五、

1、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,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,並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。

 

2、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(含配件)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;非經管理單位同意,不得

      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且不得自行新增或刪除APP、修改帳號設備名稱與密碼。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

      電腦故障,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。

 

3、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,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:若因借用人為導致觸犯

      法規者,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

 

4、平板電腦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,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、聊天交友, 或與學習活動無

      關之事;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,即刻取消其借用權利,收回平板電腦。

 

5、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,於課堂中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,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。於課堂中使用

      該設備時,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,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。如違反本規定經任課教師

      反應者取消其借用權利。

 

六、損壞、遺失處理與賠償:

 

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,應主動通知校方並將設備歸還,交由校方資訊人員檢視。若有下

列情況時,應負賠償責任:

 

1. 設備於借用期間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,送廠維修之費用。

 

2. 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。

 

3.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,借用者應以原設備購買金額賠償校方。

 

七、其他注意事項:

 

1、遇有特殊情形,資訊組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,借用者不得異議, 並需配合辦理。

 

2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 

3、借用人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,方得進行借用。

 

4、本辦法經全校教師晨會公布通過後與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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